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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日期:2017-05-23  点击数:

获教体〔201760

  

获嘉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体局装备中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教体局装备中心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获嘉县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和《获嘉县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订获嘉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县教体系统使用全县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之外的资金(如上级下拨的一些专项资金、教育附加费、教育基金、学前教育资金、改薄资金等)购置所需设备货物的采购。

第三条    育装备中心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采购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县教育装备中心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中小学实验室、图书室、计算机教室等功能室的装备建设工作以及电化教学设备的配备工作。

2.负责全县中小学和局二级机构的办公家具(含学生课桌凳、办公桌椅柜、学生用床等)、办公设备、安全设备以及电器等物品的配备工作。

3.负责全县学前教育的教学设备、玩教具、图书以及全县中小学食堂厨具的配备工作。

4.配合各相关部门和股室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

5.配合相关部门和股室做好教学设备和专用设备的业务培训及应用管理工作。

6.县教育装备中心依法履行对教体系统专项资金设备货物类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学校上报的专项资金设备货物类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备案,对采购项目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条   实施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为全县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及获嘉县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局直属各单位。

第三章  采购办法

    第六条   所有项目资金必须由局长召集分管教育、财务、幼教、安全、薄改等相关领导根据资金性质、资金存量、标准化建设、轻重缓急等情况进行集体研究,确定资金使用单位。

    第七条   所有项目必须在采购前经过各业务股室对相关产品进行认真调研、论证、审核,制定产品详细参数,确定采购方案,报请局委会讨论研究决定。

    第八条   采购方案决定后,由装备中心填写获嘉县政府采购计划表,经教体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县财政局审批,装备中心将根据财政局采购办的批复意见分别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统一实行协议供货采购或分散采购。

    第九条   采购项目中标单位必须持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到装备中心办理签订合同手续后方可实施供货,超过期限时间视为自动放弃,装备中心负责合同的实施与监督执行。

    第十条   采购项目实施结束后,由教体局财务股组织装备中心财政局、以及相关业务股室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中标单位方可持政府采购批复手续、中标通知书、供货合同、货物发票、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教体局相关领导核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教体局财务股应对装备中心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进行审查把关。

    第十二条   县教体局纪委、监察室应加强对装备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装备中心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第十四条   对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分解采购项目,规避采购额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17522